新华社,北京,7月12日。中国足球协会与前中国女子足球教练布鲁诺(Bruno)之间的诉讼已花了四年多。这最初是足球比赛中的常见劳工纠纷,但是在国际体育仲裁法院和瑞士联邦法院最高法院审理FIFA之后,它增加了复杂的情况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前中国女子足球教练布鲁诺·比尼(Bruno Bini)。新华社记者张照片
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法院和瑞士联邦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充满了专业条款,中国很少有读者可以解释它。毕竟,这是中国的偏远地区。记者对此采访了法学博士Xi Zhiwen。他负责中国超级联赛俱乐部的法律事务。他从事了很多年,并且熟悉规章制度。他现在正在大学教书,并致力于研究知识。关于记者提出的问题,他引用了他的书面答案中广泛的引用,引用了一致的论点,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件,并对中国足球协会和布鲁诺之间的诉讼进行了详尽的解释。
遵循熟悉国际足球法规来整理案例文件的专家之后,无聊和脑燃烧的单词逐渐渗透出更多的含义,而纸张后面隐藏的真相逐渐出现并变得清晰。
管辖权和行业管辖权
布鲁诺(Bruno)于2015年9月开始执教中国女子足球国家队。2018年3月,中国足球协会正式终止了合同。同年4月,法国教练向国际足联(FIFA)投诉中国足球协会(FIFA),以补偿剩余的合同资金。
2020年3月20日,国际足联内部法官就此争议做出了裁决,部分支持布鲁诺的要求,要求中国足球协会赔偿他1106,250美元。
为了回应国际足联的判决,中国足球协会连续上诉国际体育仲裁法院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案应由中国人民法院审理,并强烈要求取消FIFA对实质性的管辖权案件的问题。
习近平认为,中国足球协会与布鲁诺之间的诉讼完全揭露了足球领域的行业管辖权和管辖权之间的争议。国际体育仲裁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也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FIFA对布鲁诺诉讼具有管辖权,因为国际足联领导着对争议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领导纠纷管辖权,那么FIFA可能会失去管辖权。
习近平说,根据《国际足联宪章》第58条,国际足联不允许成员向普通法院提交体育纠纷以进行解决,但一个例外。其中,与教练与国际因素的就业关系有关的争议,第22条,第1款,FIFA的“球员身份和转让规定”第3项规定:“在不影响任何球员,教练,协会或俱乐部的情况下,与雇佣关系有关的争议,有权向民事法院寻求救济:…与俱乐部或协会之间的雇佣关系和具有国际因素的教练有关的争议;表格清楚地选择了在协会和/或集体谈判协议框架内建立的国家一级的独立仲裁法庭来裁定这些纠纷。”
xi Zhiwen
根据上述规定,国际足联不会否定主权国家的司法/仲裁管辖权。无论是在国际足联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还是在国际体育仲裁法院的裁决中,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是,国际足联允许FIFA允许雇佣关系引起的争议,以寻求普通法院的帮助。
根据多年的研究,Xi Zhiwen发现,FIFA在行使行业管辖区具有一定的扩展性质,但是当遇到主权国家明确建立的管辖权时,他们会采取一种尊重的态度。这清楚地反映在FIFA在西班牙,英国和德国等国家中涉及的俱乐部所处理的相关争议中。
习近平说:“大多数足球大国,例如英国,法国,德国和西班牙,都将宪章或集体谈判协议在足球行业一级设定了排他性的争议解决条款,不包括FIFA的行业管辖权。”
国际足联接受中国足球协会与布鲁诺之间的诉讼的原因是,国际足联法官认为,两党之间的合同并未清楚地提到,普通法院或一个国家的独立仲裁庭将审理纠纷。
FIFA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在彻底分析了合同第29条的内容之后,单个法官认为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中国司法系统内的法院,也没有提及。一个独立的仲裁庭保证在国家一级进行公平诉讼。被拒绝。”
国际足联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了中国足球协会与布鲁诺之间合同的内容,全部来自中文和英国双语“服务合同”的英文版本。
2017年6月8日,前中国女子足球教练布鲁诺(左第一)是中国足球协会中国国际足球锦标赛之前。新华社记者刘Xu摄
但是,中国足球协会和布鲁诺签署的双语“服务合同”的第29条明确规定:“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引起的争议应由A和B方在咨询中解决,并且没有当事人根据该条款提交给人民的法院。是,根据国际足联有关劳资纠纷的特殊豁免条款(通常不向法院提起足球纠纷),该管辖权属于中国人民法院。不是FIFA。
但是在英文版本的“服务合同”中,“人民法院”被翻译为“法院”。仅凭这一字面意义,对诉讼的管辖权不仅属于中国法院。正是FIFA法官对Bruno提出的就业纠纷的判决。
显然,国际足联法官没有考虑中国合同中“人民法院”的陈述,也没有深入研究合同的英文版本第30条的内容:“何时中文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和英语内容,中文文本是主要重点。”
案件档案显示,中国足球协会认为,国际足联法官对合同有明显的误解,并在这种情况下违反了FIFA的适用规则:“如果该党在劳工争端中选择一个国家的法院,那么当事各方的愿望,应该受到尊重。”官方审查。在此案中,国际足联对劳资纠纷行使管辖权并就实质性问题作出裁决,中国足球协会呼吁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重点是FIFA继续反对该案的管辖权,并特别澄清了合同。第29条“人民法院”与英语翻译相对应是“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唯一仲裁员弗朗斯·德威格(Frans Deweig)做出了裁决,拒绝了中国足球协会的上诉并坚持国际足联的原始裁决。
德·韦格(De Weige)在他的判断中说,即使中国足球协会和布鲁诺在合同的第29条中对“人民法院”的措辞清晰,该条款也存在“重大缺陷”,因为人民法院没有初步的。审判“在任何情况下”。正确的。根据中国法律,一旦中国足球协会与布鲁诺之间存在争议,双方应首先寻求北京东宁县劳工争端仲裁委员会的救济,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前中国女子足球教练布鲁诺(Bruno)在场外观看了比赛。新华社的照片记者张liyun
后来,他在判决书中写道:“唯一的仲裁员认为服务合同不会向教练表明。如果将来与中国足球协会发生争执,他需要首先向Dongcheng地区劳动提出投诉仲裁委员会认为,唯一的仲裁员认为,服务合同的第29条具有重大缺陷。
De Weiger然后在判决中推断,由于服务合同的第29条具有“主要缺陷”,因此唯一的仲裁员不应基于合同双方的假设来补充合同的理解,因为那里是缺陷和 /或不可行的法院选择条款不能被视为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以外的争端和解机构的明确选择。
关于de Weiger的无聊和抽象的表达,Xi Zhiwen说,有一种原则对公众有些不熟悉:“应该提出文件的疑问,不利于制造商的证明(在杜比奥·孔法中)。合同纠纷领域,其含义是:当有含糊的合同条款时,必须对起草者进行不利的解释,因为合同制造商有权在起草条款时清楚含义。
习近平说:“因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仲裁员确定第29条是“有缺陷/不可行的”管辖权条款条款,无法为当事方提供明确的争议管辖权,因此他确定没有必要。 ,合同的条款将根据信任的原则真诚地解释。
第18条,《瑞士债务法》第1款明确规定:“合同形式及其内容的判断应以当事方的真理和共同含义进行调查,不应通过错误或隐藏的真实性来限制合同。
关于de Weiger的判断,Xi Zhiwen说“这种方法非常粗糙”,但“无助”。他说:“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仲裁员并没有坚持深入研究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观共同意图,而只是指责“争议解决条款有重大缺陷”,而是说明“服务合同第29条中的共同意图”中的当事方。这种方法显然有点不负责任。”
中国法律和瑞士法律
根据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相关规定,即使中国足球协会和布鲁诺显然选择在合同中申请中国法律,那么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也将有很大的可能性,可以根据他们的规则和瑞士法律。诉讼。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规则的规则R58:“仲裁庭应按照适用的规则,并协助当事方选择的法律,或者当事人在各个体育联盟下不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征求邀请请求征求的征集的征集的征集请求征求征求诱因的诱因,以征求诱因的诱因,以征求诱因的邀请请求诱使请求的诱因征求诱因的诱因,与遗物相关或体育有关的征集机构位于该国法律中,或者按照法律规则作为仲裁庭认为适当的。透明
作为回应,习近平说:“该规定本质上压缩了当事方自由选择法律的空间。无论当事方是否明确做出法律选择,国际体育仲裁仲裁法院都将优先考虑FIFA的应用。
关于在诉讼中应用法律的问题,德威格的主要分析以及中国足球协会与布鲁诺之间合同的第27条和第25条的证据,使Xi Zhiwen发现他很难接受。
合同第27条一句规定:“违反合同的剩余责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的。”
德·韦格(De Weiger)在他的判决中强调:“根据这项规定(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适用性仅限于“对违反合同的责任”。这表明,主要违反涉及合同的主要违反合同受法律管辖,“其余的违反合同的责任受另一法律的约束。”
比赛结束后,2017年1月21日,前中国女子足球教练布鲁诺·比尼(Bruno Bini)(右第一)在比赛结束后与缅甸队的主教练雷纳尔·霍伯斯(Renel Hubertus)进行了沟通。新华社记者刘·道伊(Liu Dawei)摄
他立即引用了合同第25条进行进一步分析。第25条规定:“当事方是违反合同协议还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它应补偿对另一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并根据三个月的服务费标准向另一方赔偿违约损失的罚款。”据认为,第25条实际上证明了他对第27条的解释,也就是说,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受第25条的约束,但第25条并未提及中国法律和中国合同法。根据第27条关于“违反合同的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De Weiger侵犯了合同涉及的主要违反合同责任,例如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与终止合同有关的是“必须”不遵守中国法律。
遵循德·韦格(De Weiger)的想法,当他四处走动并在最后看到他意外的结论时,他不可避免地觉得自己“被迫说出新单词的悲伤”。
德·韦格(De Weiger)随后在他的判决中写下了他的结论:“在没有明确而一般的法律选择来支持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唯一的仲裁员认为……瑞士法律应遵守。”
关于德威格的推理,习近平说,这“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力”,这表明他对中国法律“非常无知”。
习近平说:“我认为,不能说国际体育仲裁仲裁庭的仲裁员的推理完全令人信服。尽管他遵循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一致地位,但他在推理过程中表现出了他对中国的法律态度他在解释合同的方法中的无知和不诚实大大减少了他在这一论证和推理中的信念。” Xi Zhiwen说。
德·韦格(De Weiger)的仲裁逻辑当然无法说服中国足球协会的国际律师团队。在提交给国际足联的材料中,中国足球协会认为,荷兰人的推理是“不合逻辑的”和“忽略相关的合同条款和FIFA规则”。
利益冲突和公平审判
中国足球协会对DE Weiger是否适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仲裁员提出了疑问。
中国足球协会认为,作为律师,德威格全年都与FIFA进行业务往来,而FIFA是他的客户。此外,在他在布鲁诺案中坚持国际足联的裁决四个月后,国际足联宣布任命他为内部争端和解法庭的主席,年薪为160,000美元。这样,外界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德·韦格(De Weiger)可能与国际足联(FIFA)接触并寻求这一立场,而他却试图由国际足联确定的争议。这样,他作为仲裁员的中立就受到质疑。
在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发布的决定中,在公告中,国际足联学科委员会放弃了此事,判处“显然不在该学科程序的范围内”。
2021年6月24日,中国足球协会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投诉,申请基于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实质性劳动力纠纷的诉讼的管辖权,申请De Weiger的仲裁裁决。 。
2022年1月13日,中国瑞士联邦共和国最高法院发表了判决,拒绝了中国足球协会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瑞士最高法院给出的一个原因是,他们无法审查FIFA对Bruno案的管辖权。
瑞士联邦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没有终止诉讼。中国足球协会的律师小组认为,中国足球协会尚未在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接受“公平审判”。因此,他们将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在此阶段,他们免费为中国足球协会提供代理服务。
有理由在世界各地旅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律师团队认为,自从中国足球协会采取了理性的权利并受到委屈,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它都应该努力到最后。至于管辖权纠纷的重点,坚定而清楚地证明了位置过程和结果同样有价值 - 这不仅是一个国家管辖权原则的问题,而且还涉及中国足球政党处境的问题外国争端。密切相关。
据报道,在与外国相关的劳工纠纷中,中国足球俱乐部基本上以无关的纠纷结束。中国足球协会可以使用典型的案例来引起FIFA的困惑,而FIFA长期困扰了中国政党,并努力争取权利和利益。
作为回应,习近平说:“我们应该更加注意中国足球协会或中国足球俱乐部如何避免在同一问题上跌倒和损失钱。这是一项长期的努力,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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